首页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二节 支行设立第五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支行,筹建方案由其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