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二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一条
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已在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申请作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邻近县(市、旗)设立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村镇银行设立满1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经营发展稳健,处于当地同业较好水平;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