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