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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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