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