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监管评级良好;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中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 (七)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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