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六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成熟的金融商业模式; (五)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六)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对外投资风险的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十一)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投资设立、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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