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四十一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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