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第四十一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