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四十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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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