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九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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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