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九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