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八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