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第三十八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