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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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