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