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