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三十二条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