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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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