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四)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五)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六)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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