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除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四)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五)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六)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