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支农支小特色明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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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