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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