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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