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