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