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十四条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