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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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