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