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提交任职报告前不得到任履职,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限期调整任职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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