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具有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法人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前款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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