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具有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法人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前款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