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与该机构开业申请一并提交。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与该机构开业申请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