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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