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