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村镇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四)拟任独立董事(理事),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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