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理事)会职责。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独立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不适用本条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