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