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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