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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