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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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