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