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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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