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