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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