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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