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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