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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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