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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