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七条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