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九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二)具有保障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网改造和发展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