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第八条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