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八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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