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七条

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根据实际需求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对公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其供电营业区划分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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