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不含增量配电区域)分为下列三类: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二)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三)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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