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不含增量配电区域)分为下列三类: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二)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三)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供电营业区(不含增量配电区域)分为下列三类: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二)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三)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