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五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前,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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