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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