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